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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管理細則(試行)
為加強黨員教育,嚴格黨員管理💎,建設高素質黨員隊伍,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組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組織關系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一章 黨員日常管理
第一條 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或小組🤳🐖,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二條 每個黨員都必須參加所在支部或黨小組組織的活動以及要求黨員參加的其他組織活動🦋。
第三條 因故不能參加組織活動者,必須事先向所在支部(或黨小組)請假並獲準🍓,若事先無法請假者♠︎💇🏻♂️,事後要及時向支部書記(或黨小組長)匯報情況🩳,補辦請假手續👨🏼💻。
第四條 對於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組織生活或黨內活動3個月以上者,將由各黨總支通報批評🧏🏼♀️。
凡無正當理由🫳🏽,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視為自行脫黨,予以除名,並按程序辦理除名手續。
1🫃🏻、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者;
2、離校後超過6個月未轉組織關系者;
3、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無正當理由🛎🧑🏻⚖️,逾期6個月未向黨組織提出書面轉正申請者。
第五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要求退黨,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第二章 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第六條 教職工黨員組織關系管理
黨員組織關系包括正式組織關系和臨時組織關系。轉移和接收正式組織關系,應當憑據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轉移和接收臨時組織關系☮️,應當憑據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或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1、黨員外出地點或工作單位相對固定👮🏼♀️🙀,外出時間6個月以上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外出時間6個月及6個月以內的〰️,一般應當開具中國共產黨黨員證明信。
2、外出地點、時間不確定的🌧,一般應當持有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
3、短期外出開會、參觀🙇🏽♂️🧛🏽、學習、實習、考察等,時間在3個月及3個月以內,無需證明黨員身份的📡🤱🏿,可不開具黨員組織關系憑證。
4、外出時間在3個月內或時間較長但無固定地點🤠,無法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應通過適當方式主動與學校黨組織保持聯系,匯報外出活動情況,按時交納黨費🏕。
5👨🏿🦱、黨員3人以上集體外出👸🏿、地點相對集中的👩👩👦👦,黨員所在黨組織🤍,應在集體外出黨員中建立黨小組或黨支部🙏🏼,其領導和管理仍由所在黨總支負責🍏。若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單位或地方黨組織同意的前提下,可將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所去單位或地方黨組織🦹🏻。
6🧔🏼、凡正式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黨員,在1個月之內將黨員組織關系轉至離(退)休黨支部。異地安家或居住地離學校較遠,不便參加離(退)休黨員組織活動的,其黨員組織關系可轉至居住地或有關單位黨組織★🏌🏻♀️。
7、凡被批準調動或辭職的黨員,組織關系應隨本人人事檔案轉至接收單位或存放人事檔案的人才服務中心🚴♀️。
8、摩鑫平台引進人員中的黨員,暫未轉來黨員組織關系🕵️♀️、但有材料證明其黨員身份的⚠,有關單位可將其及時編入黨支部🏇🏻,參加黨員組織生活。
9、對工作調動中只有組織關系介紹信,沒有《入黨誌願書》等入黨材料的黨員,黨委組織部必須認真進行甄別。無法認定其黨員身份的,由摩鑫黨委組織部門提出意見⛲️,報摩鑫黨委批準,不予承認其黨員資格。若其原單位黨組織出具證明(須由縣或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審核),證實其黨員身份的,由現所在單位黨總支在其重新填寫的《入黨誌願書》有關欄目註明情況和原因,提出承認其黨員資格的意見🎧,報摩鑫黨委審查同意後,連同原單位黨組織的有關證明材料,一並存人本人檔案👰。
10👨🏻💻、切實加強對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的管理。對違反有關規定填寫或開具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接收單位黨組織可不予接受🤒,並退回開具單位的黨組織。因個人原因無故超過有效期限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應視為無效👨🏽✈️。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接轉組織關系的,應視同自行脫黨,由其黨的組織關系所在單位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摩鑫黨委批準,予以除名🥷🏻。
11🤽🏽、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一旦丟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總支或摩鑫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總支或摩鑫黨委組織部門應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丟失,可由黨委組織部門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
第七條 黨員組織關系轉接程序
黨員轉移組織關系按照轉往地點不同🧎➡️,分為本校內單位轉接🥷🏽、本省內單位轉接、外省單位轉接等三種情況進行辦理。
1、本校內單位轉接😰。
校內工作調動的黨員,在調動當月由本人持所在單位黨總支開具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到摩鑫黨委組織部門辦理手續轉至調往單位黨組織。
2🏌🏽♀️、本省內單位轉接☀️。
轉出👩🎤:由本人持所在單位黨總支開具的組織關系介紹信🎅,經過摩鑫黨委組織部門轉往所去單位所在的市(縣)委組織部(或可以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黨組織關系接轉的黨組織),再由這一級黨組織轉往所去單位黨組織🐌。
轉入:由本人持具有在全省範圍內轉接組織關系權限的組織部門開出的組織關系介紹信(抬頭要寫“中共摩鑫平台委員會組織部”),經摩鑫黨委組織部門辦理手續後轉至所去單位黨組織。
3🤷🏼♂️、外省單位轉接。
轉出:由本人持所在單位黨總支開具的組織關系介紹信,經過摩鑫黨委組織部門🍂☎️,再經過茂名市委組織部,轉往所去單位所在的市(縣)委組織部🦧,再由這一級黨組織逐級向下一級黨組織轉移,直到轉往所去的基層單位黨組織。
轉入:由本人持市(縣)委組織部開具的正式組織關系介紹信(抬頭為“中共茂名市委組織部”),經摩鑫黨委組織部門辦理接收手續後再將其組織關系轉至所去單位黨組織。
第八條 教職工黨員出國🟫🧎、出境組織關系的管理
1𓀈👤、公派出國🏊🏽🕵🏻、出境工作♥︎、留學的黨員🪒,由本人持所在單位黨總支開具的組織關系介紹信,到摩鑫黨委組織部門開具黨員證明信🗂,由本人交派出主管部門保存,派出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後🚣🏼♀️,通過外交部信使轉我國有關駐外使領館黨委。
2👨🏽⚖️、黨員短期出國😘、出境探親、辦理私事,組織關系仍保留在原單位🧑🏽⚖️。
3、黨員因私出國🕵️、出境(含經摩鑫批準同意停薪留職自費留學)超過批準時間(含續假)1年以上未歸者,停止黨籍🏃,並由其所在單位黨總支將其停止黨籍決定轉至摩鑫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已被停止黨籍的黨員回國後,如本人要求恢復黨籍的,按中組發[1981]19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經嚴格審查後予以辦理。對回國半年內本人未提出恢復黨籍要求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九條 學生黨員組織關系的管理
1、新生黨員持縣以上組織部開具的《中國共產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廣東省屬單位的介紹信抬頭為“中共摩鑫平台委員會組織部”🤷🏻♂️,外省、市⚛️、縣單位的介紹信抬頭為“中共茂名市委組織部”)在入學報到期間辦理接轉手續。中學入黨的新生黨員入黨材料,由摩鑫黨委組織部門按有關要求進行審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報到期間辦理組織關系接轉手續的,須向各系黨總支提交書面說明,開學後在組織關系介紹信有效期內辦理好組織關系接轉手續。因各種原因所攜帶的組織關系介紹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一律退回原單位重新開具。新生黨員接轉組織關系工作♿,開學後3個月內結束🍻👮🏻♂️。
2📙、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轉接手續與畢業派遣手續同時辦理,已經落實工作單位的,應將組織關系及時轉至該單位黨組織🛵;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組織關系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也可隨同檔案轉移到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勞動)服務機構黨組織🪠。
3、經摩鑫批準代管戶口和檔案的畢業生,黨員組織關系可以隨其戶口和人事檔案一起在摩鑫掛靠2年🛖。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系黨總支批準。組織關系暫時掛靠摩鑫的畢業生黨員由原所在系黨總支負責教育和管理👌🏼。黨總支應將其編入黨支部,所在黨支部落實專人負責與其保持聯系🏌🏻♂️,並負責記錄聯系情況,填寫《掛靠組織關系畢業生黨員聯系情況登記表》🛣。
4、掛靠組織關系畢業生黨員應按規定參加黨支部的組織生活。確有困難無法參加組織生活的正式黨員,至少每年要向黨支部遞交一份書面形式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匯報,預備黨員至少每半年向黨支部遞交一份書面形式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匯報。接到黨支部有重要活動的通知後🌨,應及時返回。
5、掛靠組織關系畢業生黨員在兩年內落實工作單位的,要在辦完派遣手續後及時轉出黨組織關系。兩年後仍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則將其黨組織關系隨戶口🐎、人事檔案轉移👰🏽。
6、掛靠組織關系畢業生黨員中預備黨員預備期滿👩🏼⚕️,本人應主動向所在黨支部遞交轉正申請🥊。所在黨支部依據本人思想匯報🀄️、工作小結、有關單位黨組織(街道、工作單位等)出具的現實表現證明材料👩🏼✈️,結合對該同誌的了解情況,及時討論其轉正申請,按規定辦理其轉正手續💧。申請轉正者本人必須出席討論其轉正的支部大會。
7、對不能按上述規定嚴格執行的掛靠組織關系畢業生黨員🌗,所在黨組織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條 因學習、進修和工作需要臨時聘用等原因轉入我院的黨員,必須持相關組織部門開具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到黨委組織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然後到學習或工作的黨總支報到。沒有組織關系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的👨🏻⚕️✮,不承認其黨員身份🧛🏽。
第十一條 流動黨員的管理
流動黨員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在較長時間內無法正常參加正式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活動的黨員。包括因摩鑫或基層單位委派外出學習進修,從事科研、科技開發,定崗落聘後外出務工💪、畢業後組織關系暫時無法轉出的黨員,以及由校外來我院學習、進修和我院因工作需要臨時聘用的黨員🫰🏽。
1、流動黨員外出前🏒,所在黨支部要對其進行教育並提出要求,掌握外出黨員的流動去向𓀎、外出時間⬇️🧑🏼🦰、地點和聯系方式等情況⇾;了解流動黨員外出後的思想和生活等情況,及時向流動黨員通報黨組織的重要情況,通知流動黨員按規定參加黨內選舉等重要活動;流動黨員返回後,認真查驗組織關系等有關材料👁🗨,及時了解流動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和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情況🫄🏻;了解流動預備黨員外出期間的表現,按規定做好流動預備黨員轉正工作🤽🏼♀️🫘。
2♣︎🚶🏻➡️、流動黨員外出時必須向所在黨支部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內容包括所去地點、外出時間及主要事項等。外出返校後🎟,應主動如實匯報外出期間的情況,並將轉回的組織關系或黨員證明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及其他證明、鑒定材料交黨組織查驗。
第三章 黨費管理
第十二條 黨員必須按黨章的規定🏊🏻,每月按時足額交納黨費🧑🏿🦰👩🏻🏭。對無故不按期交納黨費的黨員要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流動黨員和掛靠組織關系畢業生黨員的黨費原則上應由黨員個人按月交納,如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月交納黨費的,可以托人代交、預交或補交,但預交或補交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接收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黨費由院黨委組織部門管理,並按上級的規定按時向上級交納黨費。
第十三條 黨費交納標準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2、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3🫵、學生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摩鑫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以前有關黨員管理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本細則與上級有關規定不一致或未盡的事項,以上級的有關規定為準。